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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喀里多尼亚货件发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11:31:00
致各代理:

     接香港D记通知,目的地为新喀里多尼亚的货件,如果是无需支付货款类交易或者是通过借用/租赁类形式交易而进口的(譬如:产品保修期间的产品交换或维修;租赁等临时进口的;个人间的产品交货等),随货才可以使用形式发票,并且发票上需注明“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否则,其他所有商业贸易类的货件必须使用商业发票如实申报,从而避免因误用形式发票而导致的无限期的清关延误。

     请各代理公司知悉并转告寄件人,因此而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各代理公司的支持! 



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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