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期间,消费者孙先生需要快递物品至苏州,遂通过互联网A公司发布的广告获取了相关信息,经联系后M先生携长宇物流网络详情单至孙先生家中取件,孙先生按要求填妥了编号为300003874340的快递详情单,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然几日后,孙先生得知此快递物品在运至苏州途中丢失,苏州方面已将350元赔款退还给长宇物流网络。孙先生联系长宇公司却被告知:长宇公司从未接到过孙先生的快递单,只收到过发件人为M先生,同样发往苏州的快递单,因此,该公司已将350元赔款退还M先生,公司已不承担责任,由孙先生自行寻找M索回赔款。孙先生弄不明白,明明自己填了编号为长宇300003874340的快递详情单,怎么一单快递尽有了二个发件人?孙先生遂请求我消保委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