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福清蔡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邮寄一份重要的诉讼文件到上海,途中由于快递公司的货车失火,文件丢失。近日,经福清法院调解,快递公司赔偿了顾客的损失。
蔡先生说,这份举证文件的丢失给他的工作带来了不少麻烦,他于7月份向福清法院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1500元。但快递公司坚持只退还20元快递费及30元的资料文印费用。
法官认为,托运的文件具有特殊意义,丢失损失较大,快递公司不能仅以文件本身材质的价值来衡量快件的经济效益和其他价值。在法官调解下,快递公司赔偿蔡先生损失1000元并退还20元快递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