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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香港联邦渠道寄往伊拉克的货件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06 17:00:00
接香港联邦通知,根据当地海关相关进口条例,通过联邦渠道寄往伊拉克的货件有如下要求:

1.收件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进口登记证或者贸易许可证

2.如果海关需要的清关文件从货物到达巴格达的15天内无法提供或者无法通过海关批准,货物将会被退回。从货物到达巴格达第四天起到货物被退回或者销毁或者没收,期间将会产生地面处理费用等,也可能会产生海关罚款,此等条件下产生的所有相关处理费用及退费等都将由发件人承担。

3.所有其他阿拉伯国家生产制造并寄往伊拉克的商业包裹快件,其申报价值若等于或者超过601USD 都必须随货提供当地商会和驻扎在原产国的伊拉克大使馆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4.当货物到达后海关将会估价打税

5.若货件为包裹必须要有申报价值,货物如果没有申报价值或者谎报申报价值或者数量将会延误清关或者被充公没收

请各客户知悉,并相互转告,造成不便,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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