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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如何伤

发布时间:2007-08-11 09:00:00

一向有“以本伤人”的说法,其经济学学名为“掠夺性定价(predatorypricing)”,属“不正当竞争”。据说它分两个阶段:(1)不法商人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迫使竞争对手亏损以致退出市场;(2)赶走竞争对手后,再抬高价格,不仅追回前期蒙受的亏损,还可再赚一笔。然而,在现实中所有诉讼都是针对阶段(1)进行的,阶段(2)则极其罕见。换言之,凡是谈到“掠夺性定价”,指的就是可观察的阶段(1)和想象中的阶段(2)。

尽管全过程极其罕见,但还是可能的。你说把砖头一块块抛到半空,让它随机落下,而恰好堆成一幢房子,那也是可能的。问题是,反垄断者见到阶段(1)就急忙执法,而没有充分考虑到从阶段(1)过渡到阶段(2)的重重困难,这使得绝大多数关于“掠夺性定价”的指控实际上都冤枉了被告。反垄断者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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