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 8月21日,本报“百姓事马上办”栏目曾发表《快递业务索赔让消费者犯难》,反映消费者在快递业务索赔中存在的难题。日前,记者从张先生处了解到,他已经收到快递公司赔偿他的1200元,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据了解,张先生委托快递公司托运一批货物,但货物在运输中途丢失。双方为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了两个多月未曾解决。张先生向“百姓事马上办”栏目反映自己遭遇的快递索赔问题。随即,记者对相关事情进行了调查,在记者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初步协商,约定在半个月内解决赔偿问题。
半个月之后,迟迟得不到快递公司答复的张先生,于是致电该快递公司的上海总部。总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总公司已经与宁海的分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总公司与分公司各承担一部分责任。总公司已经把赔偿的850元金额拨付给了分公司。
得到这一消息后,张先生马上与宁海分公司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但对方表示只愿意赔偿张先生800元的损失。不服气的张先生再次找到记者,认为分公司没尽到自己的责任。
随即,记者与张先生来到县消费者协会。协会秘书长王建宁对此事进行了全力调解。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王建宁指出,消费者与宁海分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在总公司答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同时,宁海分公司应当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不能推卸。王建宁提醒张先生在托运价值较高的货物时应该保值,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在交付货物时要当面验证后才能签收。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快递公司赔偿张先生1200元的损失。(记者 王银宁 实习生 胡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