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D记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清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9 14:21:00
尊敬的客户:
接香港D记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寄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国家的货件,随货清关文件需遵循以下规定(注意:以下酋长国不受影响:Ajman, Dubai, Fujairah, Ras al-Khaimah, Sharjah, Umm :
1.所有包裹类货件申报价值高于AED 50,000(USD 13,587),随货资料要求如下:
A.随货必须有寄件人签名(寄件方为个人)以及盖公司章的正本原始发票
B.随货需有原产地证明
如随货缺乏以上资料,海关将会处罚金AED 2000且收件人向当地海关提交原始资料以后约90天才可批准放行退件。
2.货件申报价值为AED 1,000 (USD 270) 至AED 50,000 (USD13,587)间的,随货资料要求如下:
A.随货的原始发票上需注明原产地国家,如未注明原产地国家信息,当地海关将会处罚金AED 1000并有可能强制退回寄运地。
B.如是系统格式发票,也应注明原产地国家信息,避免海关罚款和退件
3.货件申报价值低于/等于 AED 1000 (USD270)以及以下城市:(Ajman, Dubai, Fujairah, Ras al-Khaimah, Sharjah, and Umm al-Quwainvia DXB)可不遵循以上要求。
特别提醒:寄出货物前请和收件人确认是否熟知当地海关清关政策,并确货件到达目的地后收件人有能力配合海关清关并提供海关所需清关资料。发货人也应自行准备好随货资料,我司将不再另行审核,所有货件未能遵循当地海关清关规定或无法派送被退回寄运地,产生的退件费将会由发货人承担。香港D记强调:凡是非香港D记原则造成的货物退运,产生的费用一概不接受减免。
如有造成任何不便,希望可以得到您的谅解与支持,谢谢!
感谢各位客户的支持!
递四方速递深圳分拨中心
客户服务部
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