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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汞进出口海关管理规定(提醒)
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元素汞(或“纯”汞,主要用于实验室测试/研究)作为《进出口(一般)规例》(第 60 章 sub. (A) 条,受贸易及工业署署长 (TID) 授权,由环境保护署署长 (EPD) 管理的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制。此类进出口许可证的要求也适用于转运中的元素汞(但不包括过境物品或空运货物)。
任何拟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人士,须在预计进出口日期前不少于30个工作天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提交资料。犯此罪行的人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汞化合物或添加汞的产品(例如含汞温度计和血压计)的贸易不受此法规的约束。
烦请各位知悉并相互转告。感谢各位的大力支持!